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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作者:质量和标准学院 时间: 2025年03月06日 16:41 质量和标准学院 点击:[]

全体教职工:

根据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文件要求,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5630日。

【温馨提醒】321日前可在每日6:00-22:00通过个税APP预约办理。321日至630日无需预约,可随时办理。

二、申报途径

手机自行下载安装最新版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在汇算清缴前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无误后,进入202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入口办理年度汇算。

三、填报重点关注事项

(一)确认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已填报,未填报的可以补充填报。

(二)确认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是否已填报,未填报的可以补充填报;

(三)如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在申报界面工资薪金点击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奖金有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单独计税两种计税方式,请分别用两种计税方式进行测算,系统会自动算出税款。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个较优惠的计税方式。

四、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4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12万元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五、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4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因故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六、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4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操作方法:

第一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税页面,点击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功能。

第二步,通过扫描或者手动录入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编码,录入相关扣除信息。

第三步,申报方式选择年度自行申报提交即可完成。

七、注意事项

(一)一般情况下,若教职工全年只在本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且没有或者已足额享受了各项扣除,本单位预扣预缴税额与全年应纳税额一致,对此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二)由于学校仅负责申报教职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若教职工存在多处收入,APP会自动合并各处所得,累计计算应纳税额,如提示需要补税,请教职工在APP上自行补缴。

(三)若教职工发现在APP上存在与本人无任何关联的单位信息和收入数据,如确认为冒用信息,可在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对该单位相关收入记录通过申诉功能处理。

办理操作指引及相关政策,请详细阅读附件。如有税务方面的疑问,可咨询计划财务部税务电话23256290,或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12366

 

 

计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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