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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助学金的通知

作者:转自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 时间: 2022年09月30日 22:59 转自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 点击:[]

全校学生:

根据省残联、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助学金相关信息通知如下。

一、 项目内容

省残联设立“南粤扶残·助学工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含退役残疾军人大学生)给予资助。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残疾人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及其他救助。

二、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具有广东户籍且持有广东省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广东户籍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三、 资助标准

1、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的资助,其中:专科生10000元,本科生15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已经享受特殊教育大专班年度学费资助的,不再享受本资助)。

2、同时满足省财政设立的多项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

四、 申请方法

每年1011115日期间登录广东省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 https://czbt.czt.gd.gov.cn/)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申请表》。操作不便的残疾人大学生,可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由残联工作人员帮助进行网上申请。

五、 审核及发放

1、省残联会同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特殊教育大专班学校对申请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省残联在平台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残联组织助学金发放工作。

2、助学金采取当年申报次年发放形式,残疾人大学生当年度申报并审核通过后,由相关部门于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对象本人的账户中,不得发放现金。

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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